时间:2024/1/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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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乌鲁木齐6月5日电(杨睿)“农民工工资都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还要扣劳务税,是否合理合法?”近日,一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新疆板块给新疆喀什市委书记留言说道。

该网友在留言里称:现在国家规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开设专项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是施工单位还要扣劳务税,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人民网记者在看到此条留言后,咨询了新疆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对同一收入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重复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果施工单位重复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不符合规定的。

同时,新疆税务局还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例补充说明这一问题:

1、建筑劳务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的?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是综合所得范围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建筑劳务企业支付工资后应按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上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2、建筑施工单位还需不需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建筑施工企业对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收入不得重复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可轻视。近年来,国家撑腰、各方重视、法律保障,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如果您也有相关疑惑或问题,欢迎到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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