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县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广大棉花种植户:

为维护喀什地区公平有序的棉花收购、加工秩序,保障喀什地区—年度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工作健康有序运行,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年度棉花收购、加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厂区大门显著位置悬挂籽棉收购价格公示牌,据实填写当日籽棉收购价格,公示质量承诺书和质量、计量投诉举报电话。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和质量挂钩试点的企业悬挂对应牌匾,公示相关信息。

二、保障天平、电子秤、地磅等衡器检定合格后使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棉检员、信息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棉检设备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投入使用,棉检室符合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棉花企业具备质量保障能力,加工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要求。

三、落实优棉优价,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收购,不得哄抬价格、无序竞争、投机炒作,不得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跟班检验记录和出厂记录。

四、严格落实在籽棉垛前显著位置设立等级标牌,保证等级标牌与棉垛类别、品种、等级相符,严格落实异性纤维管理规定,在收购、加工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

五、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应单独堆垛、加工、组批。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合格后再加工。

六、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等须单独堆垛、加工、组批,不得将不同品种、手摘或机采棉、早中晚期采收的棉花混类、混等、混级收购、加工、组批。

七、棉花包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刷唛及悬挂、打印条码,不得虚打、空打条形码,不得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不得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

八、棉花加工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棉花收购量折合皮棉量、加工量与公检量、入库量符合不超差相关要求。不得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严格自用棉申报和使用,皮棉按规定入专业监管仓库进行公检。

九、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格遵守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规定,不虚开收购籽棉发票、不参与转圈棉、不得出现购“疆外棉”套取补贴等违规违法活动。

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向广大棉农宣传棉花质量相关知识、政策,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购价格,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理性制定收购策略,以销定收,降低经营风险,从正规渠道获取市场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炒作,避免价格短期大幅波动导致的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各级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上述告诫提醒的涉棉行为从严从快查处,经查证属实予以立案查处,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严格履行质量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棉农和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棉花市场秩序,为促进喀什地区棉花加工质量稳步提升贡献力量!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21日

原标题:《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年度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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