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喀什地区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运行情况,现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3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为10万元不变,大额医疗调整为20万元。

(二)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5%报销比例政策

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下降5%报销比例政策,医院级别、人员类别予以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政策

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单次50元以内%过度报销政策,按照90%比例进行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元不变。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由元下调至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低50%,即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0%调整至60%,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5%调整至65%。

以上政策调整自信息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年10月25日

往期回顾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总攻进行时

叶城:产业发展快脱贫路正宽央视《焦点访谈》聚焦喀什脱贫!

出品喀什广播电视台

编辑任书漫

责编马燕芬

审核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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