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喀什地区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运行情况,现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3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为10万元不变,大额医疗调整为20万元。 (二)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5%报销比例政策 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下降5%报销比例政策,医院级别、人员类别予以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政策 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单次50元以内%过度报销政策,按照90%比例进行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元不变。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由元下调至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低50%,即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0%调整至60%,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5%调整至65%。 以上政策调整自信息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年10月25日 往期回顾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总攻进行时叶城:产业发展快脱贫路正宽央视《焦点访谈》聚焦喀什脱贫! 出品喀什广播电视台 编辑任书漫 责编马燕芬 审核付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