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重点对本市蔬菜、瓜果、肉蛋奶、米面油、口罩、消毒杀菌等生活物资和防疫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自7月17日以来该局共查处了20起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其中8月10日-13日新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起,现将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守法经营。案例一 喀什市东城区盛世嘉园小区鲜**蔬菜百货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案例简要 年8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推送的“关于喀什市东城片区物价过高”舆情线索核查单,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喀什市东城区盛世嘉园小区并对正在经营的蔬菜销售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喀什市鲜**蔬菜百货店负责人侯某销售的青椒价格为7元/公斤、西红柿价格为6元/公斤、茄子价格为7元/公斤,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蔬菜的购销凭证,当事人所售蔬菜参照原价无法获取。通过与市发改委8月9日-10日间推送的批发市场菜价比对得出,当事人所售的上述蔬菜进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物价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喀什市东城区盛世嘉园小区悦**果蔬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线索内容 年8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关于喀什市东城片区物价过高”舆情线索核查单,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喀什市东城区盛世嘉园小区的蔬菜销售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喀什市悦**果蔬店负责人张某销售的土豆价格为5元/公斤、西红柿的售价6元/公斤、青椒的售价7元/公斤,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蔬菜的购销凭证,当事人所售蔬菜参照原价无法获取。通过与市发改委8月9日-10日间推送的批发市场菜价比对得出,当事人所售的上述蔬菜进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 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提高价格销售蔬菜,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喀什市东城区盛世嘉园小区吕**百货果蔬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案例简要 年8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关于喀什市东城片区物价过高”舆情线索核查单,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喀什市东城片区的住宅小区进行检查,在对喀什市盛世嘉园小区的蔬菜销售摊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喀什市吕**百货果蔬店负责人吕某销售的西红柿价格为6元/公斤、茄子售价为7元/公斤、青椒售价为7元/公斤,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蔬菜的购销凭证,当事人所售蔬菜参照原价无法获取。通过比对市发改委8月9日-10日间推送的批发市场菜价得出,当事人所售的上述蔬菜进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市场价格秩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喀什市佰**便利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案例简要 年8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位于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4号楼的喀什市佰**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豇豆、西红柿、茄子、大葱、青椒、花菜等各类蔬菜未公示当日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且当事人所售的米、面、油等生活物资货架前未张贴价格标签,部分商品价签填写不规范、货签不一致。该店负责人冯某在明知《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喀什市聚*便利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线索内容 年8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某小区群众投诉,对位于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4号楼的喀什市聚*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土豆、红椒、青椒、西红柿、茄子、大葱、油白菜等各类蔬菜未公示当日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且当事人所售的米、面、油等生活物资货架前未张贴价格标签,部分商品价签填写不规范、货签不一致。该店负责人姚某在明知《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13日 如果您发现还有涨价行为 可拨打投诉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编审:邵华 责编:包雪莲 编辑:谢亚敏 原标题:《通报!!!喀什市查办5起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违法案件(第六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