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从年3月1日起至年6与30日止,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要求,截止6月30日,喀什地区共免收费用.万元,其中: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36万元,教育费附加减收0.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收0.万元,按照《喀什地区推进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积极支持各行业复工复产健康有序发展。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