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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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印发了《关于做好依法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全省法院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1

醉酒驾车妨害公务!

甘肃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公开宣判

2月21日下午,定西市通渭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被告人秦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

经审理查明,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轧毁通渭县平襄镇曹家坡村新冠肺炎疫情检测点放置的限停锥筒,下车辱骂、撕扯、殴打防疫值班人员,并撕扯掉值班人员佩戴的口罩,引起群众围观,致使该处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恶劣。经司法鉴定: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mg/ml,属醉酒驾驶。

通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正常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秦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秦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02

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职!

张掖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公开宣判

2月25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依法快速审理一起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田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11个月。

2月1日晚20时许,田某某酒后欲步行通过张掖市甘州区上四闸村路口疫情防控点,因田某某并非该村村民,也并未在该村居住,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劝导其返回时,田某某不听工作人员劝导并辱骂、威胁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赴现场依法处置时,田某某仍不听民警劝导,并采取辱骂、威胁、头部撞击民警胸部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03

拒不接受检查、驾车冲撞防疫人员!

白银区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白银区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检察院、看守所协调,于2月27日下午,运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白银区首例阻碍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1月24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何某某接受工作指派,到白银区银馨家园小区门口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执行防疫检查任务;当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欲不排队、不接受检查驾驶其马自达轿车进入该小区,何某某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应当遵守检查秩序;宋某某拒绝接受检查,将用于交通管制的6个锥形桶扔到路边,对何某某进行威胁、辱骂后,驾驶车辆强行冲撞,将其撞趴在车辆引擎盖上。经医院诊断,何某某胸腹部、腿部外伤。白银区检察院于年2月24日将该案起诉至白银区法院。

最后,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悔罪,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独任审判员当庭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04

强行冲卡、妨害公务!

武威市首例涉疫情防控犯罪案宣判

3月3日上午,武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凉州区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从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方向步行通过凉州区张义镇黄哈路西出口疫情检测点时,无视警用标志和执勤民警口头警告,拒绝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强行通过该卡口,与民警发生争执,将一民警右手背咬伤。

凉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暴力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且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05

逃避检测、踢打辱骂执勤民警!

庆城县首例涉疫情防控犯罪案公开宣判

2月27日,庆城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这是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庆城县法院开庭审理的首起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1月31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轿车带其妻子、女儿、儿子四人从家中出发去庆城,车辆行驶至蔡家庙乡赵家坡时,被蔡家庙乡设立的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拦停。史某某拒不接受检查登记出入情况,驾车逃离疫情检测点。蔡家庙派出所辅警驾驶警车追上史某某,并将其带至蔡家庙疫情检测点。到达检测点后,史某某拒不下车,并踢打辱骂执勤民警,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史某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开庭前,主审法官提前与庆城县检察院、被告人羁押所在地庆城看守所沟通联系,尝试三方连线,在“云间”开庭。通过历时两小时的“云上”庭审,庆城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6

组织聚集性娱乐活动!

合作市首例涉疫情防控犯罪案宣判

3月5日上午,合作市法院利用“云庭审”在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此案系甘南州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以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周某某在省、州分别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发布“暂时关停各类非生活必须场所”的通告后,继续组织人员在其经营的居家棋牌室聚集娱乐,导致合作市六名群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且有多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制:张瑛审核:郇丽娟

编辑:王京来源:甘肃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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