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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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社保局关于年度领取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告

各位企业、灵活就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的现象发生,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每年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

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

均需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年新办理退休的人员本年度无需认证。

二、资格认证时间

年3月1日至年6月30日

三、资格认证地点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人才资源市场B厅

四、资格认证方式

1、居住在本地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退休证办理资格认证。

2、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服务。

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办事人员或亲属提供异地人员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由社保经办人上传信息,随机打印出《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带此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协助认证后将数据传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4、异地居住的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可由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协助认证,并将鉴证后的《认证表》邮寄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5、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定居的,应当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6、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民政事务总署”或“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四、资格认证停发及恢复补发

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其待遇将于年7月起暂停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因未参与资格认证而暂停待遇发放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资格认证时间,坚决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经重新资格认证的,停发月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因单位没有及时通知本人造成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停发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停发月份的相关待遇;由本人原因造成待遇停发的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由单位、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资格认证时间,坚决不违反相关规定。

喀什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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