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加快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46号)的规定,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配套设立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财政补助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三条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负责对企业上市和挂牌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申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申请或被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规范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新疆证监局正式开展辅导备案,上市申请得到证监会等境内外上市主管机构受理或核准等,分阶段对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备案、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权融资和上市融资等。

(三)用于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以及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筛选、培育和上市推进工作支出。

第六条“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指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和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等。

挂牌是指股份制公司经推荐机构保荐,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挂牌。

上市是指股份制公司经保荐机构保荐,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

第七条根据企业发展上市不同阶段和上市推进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在第五条使用范围内进行控制使用。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拟上市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保荐上市协议,向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申请,经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筛选评定,对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等环节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第九条拟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报送上市申请文件,凭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条开发区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开发区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得到补助的开发区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发区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交易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由“新三板”成功转至交易所上市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助50万元,但不再同时享有上述第八、九、十条所列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被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评选为优秀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及认定的优秀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四章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银行信用较好;

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

(二)企业被推荐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挂牌;

(三)企业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的受理或核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喀什经济开发区挂牌上市财政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报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审核;

(二)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奖励补助方案,报开发区财金领导小组审议;

(三)开发区财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四)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五)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证明;

(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和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受理通知书;

(七)拟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造协议、上市辅导协议、推荐挂牌协议等文件及实际发生的凭证;

(八)企业被推荐并在“新三板”、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的挂牌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况的,拟上市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财政补助全额返还开发区财政局:

(一)拟上市公司采取造假或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或存在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此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退回或者未获审核通过的。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第五条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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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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